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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0〕2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城乡低保家庭;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
4.涉农专业学生;
5.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参照本区同类型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住宿费的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三、资助的项目、对象及标准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全额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就读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对就读达标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800元。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住宿费。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补助,实际收费标准每生每年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每生每年高于500元的只补助500元,差额部分由学校承担。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因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10个月计算,每月150元。
根据市教委统一要求,我区从2010年秋期起,按市政府确定的免学费和住宿费的比例下达各中职学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比例。
四、资助申请、审批
(一)学生申请
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民主评议
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学生就读班级对本班贫困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结果由班主任签注在申请表上,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审查公示
学校对各班民主评议通过的贫困生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要通知本人;对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于每年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审批
由区教委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移民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审核结果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意后,向各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五、学生资助的实施形式
(一)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
各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缓交手续,不得实行先收后退。对学校公示中有异议的和审核不合格的学生,要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向学生补收应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生活费资助
生活费应通过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学生本人,不得抵顶学费、住宿费等,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各中职学校须统一在建设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确保生活费按时、安全发放。
六、资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助资金的筹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区里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中职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资金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二)资助资金的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中职生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和区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原则上分春、秋两期在开学后将中职生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
(三)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从2011年1月起,各中职学校须在南岸区教育结算中心统一开设学生资助专户,确保资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资助资金要按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区教委、区财政局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职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全国信息系统管理
信息系统是中央、市级财政进行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唯一依据,信息管理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国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校长牵头负责审核和及时上报学校的所有资助信息,严禁虚报、错报和漏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必须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核查和监控力度,认真审核所辖学校报送的资助信息。
各中等职业学校须于每月20日之前向信息系统提交本校受助学生名单,区学生资助中心务必于每月最后一天24:00时前审核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对因不及时上报、审核或工作失误导致统计数据失真而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教委牵头的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监督检查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完善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学校要定期向区教委和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在每学期结束后,要对资助资金进行结算,在下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资金及时清退回区财政专户。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的检查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助学金等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违纪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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