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应着眼于学前儿童的发展
目标应着眼于学前儿童的发展,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目标的制订应适应学前儿童已有的发展水平,符合学前儿童语言发展的规律;二是目标的制订应将促进学前儿童的语言发展作为落脚点,落实到学前儿童对语言内容、语言形式和语言技能的掌握上。
2.目标的内容和要求,在方向上应与总目标、年龄阶段目标相一致。
活动目标要为阶段目标和终期目标服务,总目标和年龄阶段目标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活动目标落实在每个学前儿童身上。要根据学前儿童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由浅到深、循序渐进地提出目标,使学前儿童从具体到抽象,从直接到间接地获得语言经验。
3.目标的内容应包含认知、情感态度和能力三个方面。
第一,应涉及到知识概念的学习,包括所获得知识的数量和种类,以及操作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能力;第二;情感态度的培养,包括兴趣、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变化。第三,能力的训练,包括组词成句的能力和在具体语境中运用语言的能力。
4.语言教育活动目标的表述应该采用特定的术语。
教育活动目标通常可以用儿童学习行为变化进行表述。一个恰当的目标应能成功地向别人表达教师的教育意图,应便于观察者在活动后通过学前儿童的行为变化加以评价。
贵阳幼儿师范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