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具有光明区中小学学籍,年满6周岁,符合《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规定条件的光明区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市户籍适龄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适龄子女;
(三)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子女,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或者学生本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申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时间
5月6日(星期一)上午9:30至5月11日(星期一)下午6:00。
三、申报方式
各民办中小学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含已在我市申领过学位补贴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按以下流程申请:
(一)通过手机“i深圳”APP,登录成功后,选择“区级服务→光明区 →教育服务专区 →教育补贴“秒批”事项 →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发放 ”。
(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页面顶端点击“切换”按钮,选择“深圳市→ 光明区→ 光明区教育局”,在光明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给付”栏目“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发放”事项进行申报。
申报开始前,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学生务必到我市公证机构办理亲子公证。家长应确保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上学期已享受补贴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但系统会自动带出相关业务数据,自动填充、自动上传,提交后无人工干预系统自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