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23号)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 继续落实义务教育"以县 为主"管理体制,招生工作实行区(市)教体局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细化招生措施,建立公示制 度,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等招生
入学工作由所在地区(市)教体局统一管理。
2.坚持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原则。 5月上旬,各区(市)要做 好教育资源发展状况摸排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各学校学位存量 及师资情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招生片区,片区划定 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民办转公办学校等招生片区范围涉及较 大调整的学校,要完善片区调整工作机制,提前向社会公布,强 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审慎决策。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及时化解划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和我市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确定 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 日).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 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招生。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 班,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4.坚持大班额常态清零原则。 各区(市)要认真落实2023 年中小学建设计划,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新建居 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应举办为公办学校。加快公办教育资源供 给,扩增学位资源总量,推进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进度,确保已 建成学校秋季开学前能投入使用,确保不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严格控制新生班额,2024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一年级每班不超 过45人、七年级每班不超过50人。
二、保障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 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凡在 流入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8】20号)规定,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住所的随 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 得拒收,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 (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由区(市)教体局牵头组成残疾 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 便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 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教育部门要安排特 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 接受义务教育。
3.探索租房者子女入学政策。 各区(市)教体局要加强与住 建、公安等部门协作,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要素,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 则,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租 房者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探索创新以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进 行积分排序、阳光分班、统一管理等做法,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 租房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符合条件的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 安民警子女等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 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 小学、初中就读;在枣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居住地 区(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 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企业家 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由区(市)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 学手续。
三、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监管
1.坚持"公民同招". 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 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要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范围仅限于审批地,不得跨区(市)招生。
2.坚持随机派位。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 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学 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2024年民转公的义 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就近划片招生,条件不具备的可设置过渡期, 逐步调整到位。
四、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1.提前公布方案。 各区(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 案要在5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区(市)政府或教体局网站向 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教育局,统一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布。各学 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报名时间、咨 询电话等在学校网站、校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并推送到网上招生 平台,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2.推行网上报名。 推进义务教育"“零证明”“零跑腿"入学, 积极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部门,对接整合部门数据资源,完善义务教育网上招生报名 平台,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招生报名全部实现"零证明"办理。 原则上不再要求家长线下提交纸质证明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 网上办、掌上办。招生期间,学校要同步开通线下报名渠道,方便 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特殊类型、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家庭报名。
3.简化证明材料。 各区(市)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 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全面 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 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五、规范学籍管理
1.明确建籍要求。 新生建籍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各学段无户 籍新生无法建立学籍,学校要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儿童办理户籍。 规范学生信息采集,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准确采集学生信息, 确保学籍信息与户籍信息一致。初中新生依据小学信息建籍,不 一致信息建籍结束后修改完善。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 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学校新生电子学籍的上传工作要 在9月20日前完成。
2.实行一网通办。 为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学籍业 务实行一网通办。办理学籍业务时,家长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 交给学校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办理的,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 学籍管理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平台,相关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
3.规范残疾学生建籍。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 受教育方式在学籍系统中作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 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
4.强化学籍管理。 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 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学校要专柜存放学生纸质学籍业务 材料。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一般不准转学,九 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冻结九年级下学期学籍。初中学业水 平考试期间冻结考试年级学籍,不办理变动手续。
六、推进控辍保学
1.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市)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学 籍注册和管理,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 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 守儿童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 (市)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2.实施动态监测。 开展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摸排, 及时发现"应入未入"儿童少年。加强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关心关 爱有辍学倾向学生。帮助学业困难学生树立学习信心,提高学习兴 趣,增强学习动力,防止因厌辍学。对发现的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或疑似辍学学生,区(市)教体局和学校要立即核实情况,启动劝 返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努力实现 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七、营造良好招生氛围
1.加强招生宣传。今年招生入学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各区(市)、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提前做好招生政策、招生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将 入学办法和措施宣传前置到幼儿园和小学家长群体,为家长准备子 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 任务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招生审核,帮助家长及时解答解决招生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2.严格工作纪律。 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 招生;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学校 擅自招收在校留级学生,初中学校违规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 严禁初中学校提前劝退学生离校,高中学校提前招收未完成义务教 育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 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 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加大违规查处。 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 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 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 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 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追究教育主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