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到广大适龄入学儿童的切身权益,事关教育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23号)等政策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做好我市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属地管理。根据本指导意见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控制班额。有条件的学校按照起始年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所有年级严禁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
二、严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
(一)坚持“零择校”政策。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片区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进行登记入学,初中按照整体对口免试直升办法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用“特长生”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其他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招揽生源。统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零择班”政策。实施阳光分班,要根据性别比例,采取电脑派位、均衡分班的办法组建班级。严禁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或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三、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一)招生计划实行区域统筹。根据中央及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民办学位总量控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结合学位总量控制要求核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严格执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制度。民办学校要将核定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包括批准班额、招生人数、招生方式、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中须列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条款。
(二)严格按照审批限定范围进行招生。严禁超范围、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跨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方式招生,随机录取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即时公开,接受监督。
(三)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禁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严禁提前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学校以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生源;严禁掐尖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与掐尖招生有关的相关信息。加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的监管力度,民办学校不得安排不符合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的学生在校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不符合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的民办学校学生建立学籍,严禁招收借读生、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多种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上尽上。健全完善以“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按时入学。
(二)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结束前,如国家或省、市有新的优待政策,将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予以落实。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做好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协调安置子女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区县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化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五、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和服务
(一)主动公开招生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市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报名网址(手机客户端)、咨询电话,并就相关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和释疑工作。
(二)推进入学“零证明”。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数据信息线上归集,凡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本年度招生要实现“零证明”办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对必须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备注其必要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合理采集学生信息。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信息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完成,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科学优化报名程序。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报名时间和安排以各区县具体方案为准。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延缓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五)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六、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一)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工作,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落实好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完善长效机制,着重加强学业、生活和心理指导关爱,防止产生新发辍学问题。
(二)加强联合监管监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由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教育局将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区县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
(三)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审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衔接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七、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将学校布局规划与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联系,进一步加强预测分析,切实强化义务教育学位预警机制,完善基础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招生中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把招生工作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统筹管理,健全应急机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落实“双减”政策。各类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组织报名和招生;在报名录取学生时不得以学生各类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荣誉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违纪举报、申诉受理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宣传、掐尖招生、提前招生、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招生入学政策,就关键环节、群众关心的疑难点积极做好宣传释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
(四)落实问责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落实问责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实施核减该校的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予以通报处理,并依纪依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