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23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3]6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一)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缓学程序中备案,报区教育局审批。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1.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按照椒政办发[2021]31号文件精神进行学区内分类分批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招生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2.招生对象。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椒政办发[2021]31号文件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椒江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指户籍在椒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椒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椒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满足本区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我区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本区或市本级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受区政府委托并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和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四)严格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区少体校(含市管区办、区管校办的体育项目)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区教育局及区文广旅体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五)严格实行均衡编班。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六)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二、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七)公开招生信息。各学校要通过网络平台、入学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入学报名条件、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工作信息。区教育局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学区信息和公办学校入学预警信息,为家长购房入户和选择学校提供参考。
(八)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全区公办民办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并另行发文公布。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含民转公学校,下同)学校中的一类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
(九)同步招生录取。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椒江区中小学报名入学流程图分阶段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椒政办发〔2021〕31号文件精神,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分类分批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转公学校过渡期内按照原方式分类分批招生录取,当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
(1)镇海中学台州分校。转公后面向椒江(含台州湾新区)的招生计划在全区(含台州湾新区)适龄少年或小学毕业生中分类分批招生录取。招生批次:第一类户籍生;第二类房产生;第三类小学毕业生。
(2)台州市双语学校。转公后面向全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分类分批招生录取。小学招生批次:第一类椒江户籍生;第二类房产生;第三类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批次:第一类本校直升生;第二类椒江户籍生;第三类房产生;第四类区内小学毕业生。
(3)海正育才小学。转公后面向全区适龄儿童分类分批招生录取。招生批次:第一类椒江户籍生;第二类房产生;第三类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4)文昌学校。转公后分类分批招生录取。招生批次:第一类调剂生和企业人才子女;第二类海门街道、白云街道已办理积分制的适龄儿童;第三类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第四类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已办理临时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5)台州市实验小学。学区内学生按照椒政办发[2021]31号文件分类分批招生录取。
空余学位面向区内学区外适龄儿童分类分批招生录取。招生批次:第一类椒江户籍生;第二类房产生;第三类父母或监护人在椒江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3.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应继续摇出10%比例的替补名单。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三年内不再使用。
4.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缴费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本区其他学校。
5.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补招。若在区内仍补招不足的,可由区教育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均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区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6.九年一贯制的民办(民转公)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摇号录取。
7.民办学校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三、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十)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校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各校要认真落实《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8〕16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妥善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努力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供给不足的,由政府购买学位到民办学校就读,原则上做到应买尽买;对高积分、企业中层、技术骨干等人员子女,要加大保障力度。
(十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将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实施。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妥善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落实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十二)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落实好“飞地”人才同城待遇;在山海协作“飞地”创业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入学,也可到飞入地入学;持有飞出地人才证的人才子女与飞入地同层级、同类别的人才子女同等享受入学(转学)有关优待政策。
(十三)探索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校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区域内跨校或跨区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校要结合实际,落实“长幼随学”。
四、全面优化宣传服务工作
(十四)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等实际条件,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黄)色预警信息,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完善入学预警信息和招生历史信息公开机制。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明确统筹安排和统一操作规则,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分流。
(十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需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份。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十六)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深化区域内城乡教共体、跨地区教共体建设,努力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促进城乡、南北、陆岛之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学,继续推进初中学校崛起行动,持续推进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资源,促进校际之间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进一步缓解家长的择校焦虑,推动义务教育更加公平更有质量发展。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十七)强化监管责任。各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区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十八)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十九)严肃执纪问责。区教育局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将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加倍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