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23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3〕41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实施招生工作,具体处理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1.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等途径,公布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3.便民、惠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推行“长幼随学”服务,提升招生入学便民服务质量。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时间
(一)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5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入学,需要持有经瓯海区教育局核准同意缓入学证明。
初中招生对象为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时间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7月4日-6日(8:30-21:00)
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7月5日-7日(8:30-21:00)
公办初中报名时间为7月4日-10日(8:30-21:00)
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7月5日-15日(8:30-21:00)
(三)艺术生招考
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2024年艺术生招考工作经审批,由学校自主组织,相关报名招考信息请关注“温州市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0577-55592172,55591089(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4:30)。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可以通过艺术术科测试招收七年级和一年级新生,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对象为符合入读瓯海区公办学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7月1日前艺术类学校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四)特殊学生入学
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听力障碍、以及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智力障碍类联系电话:57677901,听力障碍类联系电话:57761176。请家长关注学校微信公众号“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上的信息,及时报名。
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请在报名时间内在线报读施教区学校。家长需带孩子及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安排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
四、招生报名途径与相关事项
(一)招生报名途径
1.途径一:家长可在手机端下载安装“浙里办”手机APP,搜索“入学掌上通”并点击进入,在“入学服务”栏目中选择“义务段入学报名”,再选择“瓯海区”进入温州市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开始报名”,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2.途径二:通过“浙里办”APP,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选择“在线办理”,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报名完成后,家长可以通过“查看报名结果”查询报名情况、审核状态与录取结果。
(二)招生事项
1.申请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时兼报相应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其中选报施教区内公办学校1所,选报民办学校不超过2所,其中选报民办学校须在同一县域内而且具备选报民办学校的入学条件(市区范围视为同一招生区域)。
2.任何学校未经审批,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在市招生报名系统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争抢生源的方式均无效,不予认可。
3.通过浙里办APP的“瓯海招生地图”中的“地图预警”,可以参考查询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等。“瓯海招生地图”仅供参考,具体施教区以2024年招生文件的附件3描述为准。
4.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超出学校招生计划但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按时报名但通过补报申请的本区户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学位。
五、招生计划与施教区划分
2024年我区一年级计划招生208个班,8294人;七年级计划招生187个班,7510人。
各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具体详见附件3。
六、入学必备条件
(一)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瓯海区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办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飞地”人才的子女。
3.瓯海区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父母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居住在瓯海区内的新市民子女应符合下列两类情况中的一类:
第一类:双方都已经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双方现均居住在瓯海,并且双方均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含电子版)。
(2)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瓯海在岗工作且与瓯海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瓯海区经商并取得合法且仍有效的营业执照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第二类:只有一方办理或双方都没有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双方现均居住在瓯海,并且双方均在瓯海登记居住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2)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瓯海在岗工作且与瓯海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瓯海区经商并取得合法且仍有效的营业执照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3)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已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上述3个条件的计算时间为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
瓯海区郭溪第七小学(原瓯海区少林武术学校)、瓯海区娄桥第三小学(原瓯海区娄桥新阳小学)、瓯海区瞿溪第四小学(原瓯海区瞿溪华阳小学)、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原瓯海区仙岩卓上小学)、瓯海区南白象第三小学(原瓯海区南白象华升小学)等5所学校,登记设立为公办学校,招生条件参照公办学校。
特别提醒:2024年开始,新市民子女入学,其父母双方均须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含电子版)。
2024年开始,瓯海区的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中小学,均将采用“全员积分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相关试点文件可至“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瓯海区义务招生指南”栏目的“政策文件”中查阅,以备参考。
(二)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其中,居住在瓯海区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未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其父母一方须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保至少6个月以上,居住登记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为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
2.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
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5.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七、优待照顾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二)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统筹照顾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1.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瓯海区抗击新冠疫情的援鄂医疗队员、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的瓯海区医务人员;
6.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八、招生办法与程序
(一)公办学校招生办法与程序
1.公办学校招生批次
根据“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户籍所在房屋的购房时间、户籍所在房屋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各校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而且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施教区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子女;“高积分入学”政策录取对象等。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以外但在瓯海区内;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视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三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但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瓯海区以外。学校视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四批:居住在瓯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潘桥、仙岩街道的全员积分入学对象。该批次安排到接纳新市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见附件4)。其中父母一方在瓯海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两年及以上的,而且父母双方都在瓯海区域内工作的,在相同条件下给予优先统筹安排。
2.公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
7月11日启动公办初中各批次的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核工作;7月16日启动公办小学各批次的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核工作。
公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分现场核验和网上核验两种形式。其中以下三类对象(简称“三类”)或需到现场材料核验:1.不动产权证为祖辈的对象;2.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对象;3.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家长若接到通知则应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填写《2024年瓯海区初中(小学)新生报名表》并接受材料复核,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5。现场核验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由学校负责通知。
除“三类”外的其他各类报名对象,在网上报名时填写信息并直接拍照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网上核验,个别情况需现场报送材料。
2024年开始,全区公办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学生,六年级毕业不实行直升初中,需审核初中入学条件材料。
公办学校招生录取程序
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核工作启动后,随即进入分批录取阶段。
学校按第一至第四批顺序分批录取,上一批次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录取下一批次的学生。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少于该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学校采用电脑派位(摇号)或其他方式进行招生,额满为止。
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区实验中学和新桥中学)在完成景山和新桥街道第一至第三批学生录取后,向全区招生15名学生,招生对象为景山小学或瓯海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当报名学生人数超过15名时,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2024年开始,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将不再执行摇号招生政策。
实际录取过程中,民办学校录取完成后再启动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因此已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学生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预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二)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与程序
1.民办学校招生基础情况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核准范围内按计划招生(具体详见附件3),严格审核招生报名对象的入学必备条件。
(1)民办学校直升报名
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自2020年招收小学部一年级新生起,在学生(家长)自愿基础上实施直升。学校对原先已招录的小学部学生采取直升初中的,直升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直升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直升后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
(2)民办学校协议约定与照顾入学
民办学校与瓯海区政府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举办者的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公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优先照顾入学。
现役军人等优待、高层次人才等照顾对象子女报读民办学校,申请人持子女入学相关优待和照顾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6月27日-29日内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现场办理,核验相关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予以确认并公布,录取对象名单由学校直接导入招生管理系统。
(3)民办学校摇号录取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预录取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确认,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
招生报名对象若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预录取,可在规定时间内选定1所并缴费确认。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招不足的,经过区、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进行第二轮招录(补招)。
2.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
民办学校第一轮资格审查、公示时间为7月6日-10日,并接受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者错报区域的报名对象入学信息更正或重报,对重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3.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录取采取一轮招录与二轮补招的办法进行。6月28日-29日九年一贯制直升生招生报名,7月1日前九年一贯制直升生、优待、照顾对象等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7月14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和小学分别摇号。
7月15日-7月17日,录取学生家长缴费确认及放弃名额的补录缴费确认工作。7月18日,民办学校面向全市补招申请、审核及公布补招计划,7月19日(9:00—21:00),民办学校可以补招学生,网上报名(每人限报1所)。7月22日前,按招生计划内“全员录取,超计划摇号”的原则完成录取、缴费确认工作。
第一轮被预录取的学生,不管是否缴费录取,都不允许参加民办学校第二轮报名。为防止民办学校在家长未同意的前提下,录取锁定学生,由系统给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发送录取码,民办学校凭录取码录取学生。
九、其他情况
(一)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报读公办学校的情况
申请人须在招生报名规定时间内通过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浙里办APP-入学掌上通-义务段入学报名),选择“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批次完成子女入学信息填报,并在系统内提交申请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证明材料(聘用合同)、相关优待和照顾证明材料、人才层次认定等。
(1)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
高层次人才须在“温州人才云”平台提出人才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最终的人才层次以系统认定为准。
(2)企业人才子女、其他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入学申请
企业人才同时须如实填写《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申请表》,出具人才身份证、人才及其子女户口簿、企业上年度税收凭证、评价为A类的证明、企业股东、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附后。其他优待和照顾对象也同时须如实填写《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申请表》,相关优待和照顾证明材料附后。
所有报公办学校的照顾对象,必须在招生报名系统内申报,同时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核实盖章后,在7月4日-7日内将材料送至瓯海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以备审核。表格下载可至“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瓯海区义务招生指南”栏目的“表格下载”。
(二)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的情况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批次,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相关佐证材料采用线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验。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户籍和不动产权都在瓯海区,其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批次,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相关佐证材料采用线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验,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且户籍在瓯海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申请
房产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入学对象,在招生报名时间内登录招生报名系统,选择“依据房产、户籍报名入学”批次申请入学,并根据提示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核验采用线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验。
(1)已安置的对象,报读学校选择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
(2)未安置且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报读学校选择原施教区学校。
(3)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报读学校选择原施教区学校。
非瓯海区户籍生报名,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依据不动产权(房产)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
1.不动产权持证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户口、上述不动产权持证人在一个户口簿,而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没有其他住房,能出具温州市无房证明,则以祖辈的不动产权作为入学依据。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2.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
3.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3年以上有关不动产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4.不动产(住宅类)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且总面积不少于60平米。
5.2021年7月1日之后登记领取的区外国语学校(本部)、温州市未来小学教育集团南瓯校区施教区不动产权证,同一套房产三周年内只允许有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同一所学校。
6.2024年7月3日之后领取的不动产权证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房屋买卖的民间契约及协议、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五)关于户籍登记或迁入的情况
户籍在2024年7月3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瓯海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于8月17日至19日到户籍地施教区学校补报,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关于积分入学与全员积分入学的情况
1.瓯海区(潘桥、仙岩街道除外)的积分入学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温瓯新市民〔2023〕3号),鼓励瓯海区(潘桥、仙岩街道除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市民申请参与“积分入学”。
首先积分入学申请人须在招生报名规定时间内通过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浙里办APP-入学掌上通-义务段入学报名),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含积分入学申请对象)”批次完成子女入学信息填报,报读学校选择居住地街道范围内的接纳符合条件新市民子女的公办学校,详见附件4。
其次积分入学申请人依据文件、向各街道的新居民管理所咨询,也可关注“瓯海新居民家园”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完成积分入学申请。积分入学具体学校及学额见附件6。
积分入学最终录取的对象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积分入学的学校;若积分入学未录取,则根据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中的申报信息材料,按要求审核录取。
2.潘桥、仙岩街道的全员积分入学
2024年面向潘桥、仙岩两个街道开展新市民子女“全员积分入学”试点,两个试点街道范围内的新市民子女入学均需按照“全员积分入学”试点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积分高者优先”和“兼顾志愿学校”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相关文件可至“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瓯海区义务招生指南”栏目的“政策文件”中查阅。
(七)关于长幼随学的情况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
1.新生入学
双(多)胞胎适龄儿童报名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或民转公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时,如其中一位儿童被派位录取,其他未被派位录取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
2.在校生转学
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符合转入条件前提下,跨县域或县域内跨校转入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
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
具体转学相关事宜请以转学通告为准,2024年秋季的转学通告预计7月初发布,请关注“瓯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招生入学”栏目,了解最新的招生转学动态。
十、招生纪律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加大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每所学校要公布咨询电话,设立咨询室,负责接受辖区学生和家长的来电来访咨询。各学校不得拒收依法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空余学位递补录取环节的监管,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民办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私下组织招生工作或者超计划招生。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二)规范入学编班管理。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实行常态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
(三)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学校招生审核和监管力度,对于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星级降档、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四)严查非法办学。严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责令并督促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与地址
(一)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88599985、88596969。
(二)监督电话
区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信访巡查中心):88534443。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相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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