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之间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优先改善、加快提升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招生对象及报名办法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招生及报名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示,确保学生家长知悉。小学一年级由招生学校按照公布的学区组织招生,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初中一年级招生由县(区)教育局按照公布的学区直接分配。
跨县(区)就读的初中学生须在7月15日前持有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报名;由毕业学校学籍员打印学生学籍信息表(一式两份)——毕业学校所在县(区)签字盖章——接收县(区)签字盖章,双方备案后,由接收县(区)教育局安排就学,逾期不履行以上手续的不予办理跨县区就读。
(二)科学合理划定学区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每所学校招生片区,确保应招尽招,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以单校划片为主,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实行对口直升的,要均衡配置小学、初中教育资源,缩小片区间差距。公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划定。片区划分要相对独立,不宜出现同一幢楼房划为两个学区的情况。所划片区要覆盖到每一所学校、服务到每一个适龄学生。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慎论证。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进行备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需要在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顺利就学。
(三)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严禁小学以是否上过学前班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方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择校费、借读费等各种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
(四)严格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普通中小学学籍注册严格执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规定的注册程序和时间,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县(区)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和学籍注册名单相统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各县(区)要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对未在录取学校就读和到其他学校借读的,同时追究双方学校责任。
(五)规范招生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各县(区)要尽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籍录入、接转、接续等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程序
民办学校接受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学条件和规模确定办学轨制、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县(区)要建立统一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行网上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情况。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注册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摇号录取(多胞胎子女可捆绑摇号),依摇号随机产生的录取序号一次性录足。如有学生未报到产生招生计划缺额,按摇号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报名摇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委托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电脑摇号派位要全程录像,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在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连续就读满六年且有本校学籍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各县(区)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学生可直升初中的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名单。
(七)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要实行严格控制,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各校要坚持电脑随机分班,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大小班、快慢班等,同年级学生人数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以县(区)组织编班的各县(区)要制定编班方案,以学校组织编班的也要制定电脑随机编班和教师抽签方案,并报县(区)教育局审批备案。电脑随机编班和教师抽签过程要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电脑随机编班和教师抽签结果分别在学校公示栏里进行公示。
(八)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各县(区)要落实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残疾儿童评估鉴定制度,“一人一案”做好安置,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和允许外出就读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同时要严格审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参加中考相关资质,防止无序择校、中考移民。要重点关注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按规定落实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九)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各县(区)要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健全人口大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流向,及时掌握学生学籍状态,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初中学籍注册时间截止后,初中学校要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尚未报到的已分配小学毕业生。对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接续初中学籍的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排查,落实家长监护责任,书面告知法定义务,严防辍学。严厉查处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十)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要居住地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就可以申请入学;学位不足的,由县(区)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城镇学校就读手续,需提供监护人及其子女持有的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原就读小学出具的学籍信息表。
(十一)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充分就学
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山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利用“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按照“精准核查、科学评估、分类安置”的原则,组织力量对台账中2024年应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信息逐一进行核查,摸清具体情况,分类进行教育安置。各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要对6-14周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残疾程度逐一制定入学方案,入学形式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做到“一人一案,充分就学”,对未安置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出具鉴定意见,确保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推进融合教育,鼓励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在普通学校就读。
(十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
要调查摸清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的情况,按照就近的原则,保证不让一名留守儿童失学,对于缺乏走读条件的学生可综合考虑安排到具有寄宿制条件的学校就读。
(十三)优先安置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就学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12〕2号)精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9〕27号),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安置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警察子女入学。
(十四)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便利条件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或创业,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内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试行)》(晋教基〔2017〕18号)及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阳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经省委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欢迎就读、特殊照顾、属地负责、保障有力”的原则,为其提供就学便利。
三、具体要求
(一)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等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方案需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县(区)招生方案要在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人:李毛毛,邮箱:yqjyjjk163.com)。
(二)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存在大班额风险的县(区)、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区)进行预警提示,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预警提示,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保持区域内中小学招生总量与适龄人口数(含居住证)大体相当,坚决防止抢挖生源、破坏区域教育生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维护良好招生工作秩序
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小学一年级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我省招生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报纸、广播、官网、官微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工作信息,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曝光。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违规情节对违规学校采取核减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停止年检、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各县(区)逐校排查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划分区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教育网站和学校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按照管理权限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领导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划片合理、入学有序、招生阳光。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大力宣传招生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各界支持,让家长学生理解,坚决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全程做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监督工作,坚决查处扰乱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监督指导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借助媒体予以曝光。市教育督导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随时随机进行招生专项检查;每年集中于8、9两月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凡对本《通知》精神置若罔闻、对市教育局三令五申毫无戒惧的,经专项督察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实行严肃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市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353-2293201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0353-2295209
市教育局信访办:0353-2293677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0353-202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