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3〕102号)、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教通〔2021〕119号)、《耒阳市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入学实施办法》(耒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耒阳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耒办发〔2019〕61号),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政策,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入学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原则,招收划定区域内的学生;各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组织选拔性或变相选拔性招生考试;坚持“公办不择校,民办不择优”的原则,全面防范不合理择校择班行为。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各学校按照招生方案在各自片区或范围内组织招生。在教育资源配置、生源分布等有变化的情况下,教育局可以根据招生学校学位和区域内生源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分学校招生区域,统筹调剂生源分配。
4.坚持房户优先原则。按照“住房登记为主、户籍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原则,优先保障招生区域内“有房有户”“有房无户”“无房有户”等三类适龄儿童的学位。
5.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咨询和社会监督制度,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招生时间、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24年毕业的小学生。
三、城区公办小学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对口调剂学校
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安排招生计划和“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对口调剂学校。招生学校因学位不足,不能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对未被该校录取的适龄儿童统筹调剂到对口学校入学。
※联合招生说明:适龄儿童及家长根据“相对就近”原则自愿向联合招生学校内的一所学校申请学位,学校分别按生源类型顺序进行录取,没有被申请学校录取的学生就近调剂到有学位的联合招生学校入学。
(二)生源类型及排序
城区小学根据适龄儿童家庭住房和户籍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区域内按下列生源类型排序录取注册入学。
A有房有户。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
B有房无户。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区域内,但在区域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由学校牵头协同街道、社区、公安、住建等部门(单位)入户调查。若居住情况属实,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多套住房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为依据入学。
以上两类学生入学需提供证明材料: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儿童)、出生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水或电开户手续及近三个月交费流水等实际入住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和《耒阳市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表》。
C无房有户。(1)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区域内,其父母在城区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或实际一直租住在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的;(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部队转业、人才引进等原因在城区工作,户籍已迁入区域内但无房产以租房居住的;(3)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区域内半年以上(2024年2月28日以前迁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就业但无房产以租房居住的,均由学校牵头协同街道、社区、公安、住建等部门(单位)入户调查。若居住情况属实,以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或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C类适龄儿童录取时,若学位不足则按(1)(2)(3)类顺序依次进行,若(3)类为空挂户籍,则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需提供证明材料: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儿童)、出生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和《耒阳市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表》。
D无房无户(Ⅰ类)。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区域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域内购置了无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无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房产(俗称“小产权房”),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由学校牵头协同街道、社区、公安等部门(单位)入户调查。若居住情况属实,以当前居住的“小产权房”为依据入学。
需提供证明材料: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儿童)、出生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水或电开户手续及近三个月交费流水等实际入住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和《耒阳市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表》。
E无房无户(Ⅱ类)。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区域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务工或经商,原居住地无法定监护人,且至少一人与我市城区工作单位签定了半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在我市城区经商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在城区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由学校牵头协同街道、社区、公安等部门(单位)入户调查,若居住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需提供证明材料: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以及在务工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由市人社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保险缴纳清单(均须半年以上,即2024年2月28日前);经商人员需提供在城区经商的营业执照(注册半年以上,即2024年2月28日前)。此外,均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儿童)、出生证明、租房协议或居住证和房主身份信息、住建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和《耒阳市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表》。
(三)招生程序
1.学位申请(7月10日-7月26日)。适龄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登陆“耒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系统”(“耒阳教育在线”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学位,完成信息采集(电脑、手机端均可)。原则上学校不再进行学位申请信息现场人工采集,确实无法自行完成网上填报的,家长携带适龄儿童入学所需的全套资料到现就读幼儿园或申请就读学校,在幼儿园或学校指导下完成网上申请工作,并填写好纸质《耒阳市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表》。
2.证件核查(7月27日-8月4日)。(1)网上预审(7月27日-7月29日):各学校管理员对已报名适龄儿童的入学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2)实地核查(7月30日-8月4日):各学校通知申请学位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材料到学校核查。由中心校(市直学校)牵头,组织辖区内小学,在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助和教育局监督下进行证件核查以及上门调查,坚持“谁验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查结果及时通过“耒阳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或短信告知家长。
3.分批录取(8月5日-8月9日)。在教育局统一组织下,中心校(辖区小学)或局直学校对符合本区域内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生源类型排序,分批次录取。前一批录取后,若有学位剩余,启动下一批录取;如学位不足,则由教育局组织,在纪检监察、家长代表、村(居)委会、教育局监督下,以“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派位,确定录取名单;若学位已满,则不再安排下一批录取;“D无房无户(Ⅰ类)”、“E无房无户(Ⅱ类)”入学资格必须经教育局严格审查后方可进行录取。录取结果经教育局审核后,通过“耒阳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或短信及时告知家长。
4.统筹调剂(8月10日-8月13日)。按照《耒阳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调剂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5.公示。录取一批及时公示一批,接受社会监督。
6.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15日)。由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四)有关要求
1.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依法保障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转业、人才引进、招商引资、进城务工或经商等随迁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工作调动、部队转业的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关系调动材料为依据;人才引进的以市委、市政府认定的人才引进类型(国内领军人才,国家、省和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的相关证书为依据;招商引资的以与市政府或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为依据。相关人员要在录取工作结束前将学位申请报告和相关招生入学证明材料送交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将根据实际居住情况,优先安排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与城区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务合同或在城区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按照“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烈士之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相关政策执行。
3.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区域内并在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即原始居民),优先安排入学。
4.学位紧缺的学校原则上实行一房一学位政策。同一套房产在六年中只能申请一个学位(双胞胎及二、三孩除外)。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有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有入学指标;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一个业主子女享有入学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有该套房的入学指标。
5.同一生源类型适龄儿童录取时,优先保障符合区域内入学资格的“贫困户”子女入学。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受理申请的学校将不提供学位或不保证提供学位:(1)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学位的;(2)申请学位时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的;(3)已安排学位而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4)跨区域申请学校学位的;(5)单纯为进城择校就读而租房居住的。
7.小学招生彻底与幼儿园脱钩,幼儿园不得以“对口小学入学”为由诱导招揽生源。
四、城区公办初中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对口学校
根据初中学位情况安排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安排招生对口学校。招生学校因学位不足,不能全部安排申请学生入学,对未被该校录取的学生统筹调剂到有学位的初中学校入学。
(二)招生程序
1.学位申请(7月12日-7月31日)。(1)城区在籍在读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或家长登陆“耒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对口招生学校学位;(2)有耒阳市城区户籍或城区房产,现在外地或城区非居住地就读,需要回耒阳市城区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登陆“耒阳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于7月28日-8月10日携带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学生)、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水或电开户及近三个月交费流水等实际入住证明、学籍证明和填写好的《耒阳市城区初一外回新生入学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教育局基教股办理入学资格审查手续。审查通过后,由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相对就近安排。
2.录取(8月1日-8月8日)。由教育局统一组织,九年一贯制学校要优先录取本校小学部毕业生,剩余学位再录取其他学校申请学位学生。若申请学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则如数录取;若申请学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申请学生全部参加微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录取的学生统筹调剂安排入学。录取结果及时告知家长或学生。
3.统筹调剂(8月9日-8月12日)。按照《耒阳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调剂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4.公示。录取结果须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15日)。由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五、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计划
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配备、硬件设施、上年度招生情况等条件下达招生计划。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分别不得超过全市总招生计划的5%。各城区民办学校必须优先满足城区学生入学需求,招收中心城区的适龄儿童或城区小学毕业生为主,班额均不得超过55人。
3.“直升生(购买学位)”招生计划。一贯制民办学校初一“直升生(购买学位)”招生计划以本校小学部六年级毕业生自愿选择实际就读人数为准。
(二)民办小学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简章。学校依法拟定招生简章及公告,报教育局备案后(6月30日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
2.学位申请(7月10日-7月17日)。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陆“耒阳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自愿进行网上学位申请,每人限报一所民办学校。
3.审核(7月18日-7月19日)。组织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并公布报名信息。
4.录取(7月20日-7月23日)。录取工作由教育局组织,各校学位申请人数若少于招生计划数,申请学生如数录取;申请人数若多于招生计划数,申请学生全部参加微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安排公办学位。
5.补报(7月24日-7月26日)。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重新登录报名系统申请学位。可选报有学位的民办学校,也可选报公办学校(选报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必须符合该校招生区域内入学条件)。
6.补录(7月27日-8月1日)。有学位的民办学校按正式录取程序要求对补报的适龄儿童进行补录。若再次未被录取,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不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7.公示。录取结果须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发放入学通知(8月5日)。由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三)民办初中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简章。学校依法拟定招生简章及公告,报教育局备案后(6月30日前),通过学校网站或其他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
2.学位申请(7月12日-7月20日)。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在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指导下,登陆“耒阳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自愿进行网上学位申请,每人限报一所民办学校。
3.审核(7月21日-7月22日)。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并公布报名信息。
4.分批录取(7月23日-7月28日)。录取由教育局组织实施,录取名单一经确定,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安排公办学位。
(1)直升生录取:自愿选择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生(购买学位)”就读的小学部六年级毕业生,全部录取。
(2)非直升生录取:若自愿申请某一民办学校学位的人数少于该校招生计划数,申请学生全部录取;若自愿申请某一民办学校学位的人数多于该校招生计划数,申请学生全部参加微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5.补报(7月29日-7月31日)。未被录取的学生重新登录报名系统申请学位,可选报有学位的民办学校,也可选报公办学校。
6.补录(8月1日-8月3日)。有学位的民办学校按正式录取程序要求对补报的学生进行补录。若再次未被录取,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不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7.公示。录取结果须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发放入学通知(8月5日)。由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四)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招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2.民办学校对自愿选择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的小学部毕业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3.民办学校招生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诱导、强迫、限制、替代学生申请学位,不得以任何欺骗或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
4.民办学校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的招生平台上报名、审核、录取等,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六、乡镇小学、初中招生
乡镇小学、初中招生,由相关中心校、初中学校按照《耒阳市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入学实施办法》(耒政办发〔2016〕37号)进行招生。平均班额不得超过55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请示市委、市政府成立耒阳市秋季开学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统筹解决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突发事件,确保招生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教育局相应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基础教育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基础教育副局长兼任;各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入学工作日常事务。
2.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公开招生政策及相关招生信息,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解读招生政策,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招生期间各学校要安排专人值班,招生办公室要开门办公,及时接待并回复来访家长群众,不能让保安门卫代替值班人员;设立并公开招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执行招生计划。教育局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规模和办学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确因生源变化需调整招生计划的,学校必须向教育局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同时要按照省、衡阳市消除大班额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大班额消除工作,年内义务教育大班额必须实现“清零”目标。
4.规范工作程序。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所有招生学校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正式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录取审批手续,未完成录取审批手续,任何学校不得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经审批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如违反规定,所有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并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所有微机派位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学校参加,市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组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家长代表、新闻媒体、公证处人员等进行全程监督,全力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5.严明招生纪律。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联合举行或变相举行招生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学生入学依据;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启动招生,也不得延迟招生,扰乱招生秩序;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相关学校负责。严格遵守不跨区域或超范围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更改招生区域,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拒绝本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不得超范围招生。要严格把好各类入学依据证明关,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决杜绝“写条子”“打招呼”“关系生”现象。对违规接收的择校生和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予以清退,不予注册学籍,不核拨公用经费。
6.严格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成立耒阳市招生工作专项监督组,负责对全市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市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和局直属机关纪委成立监督组,对各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随机抽查,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单位、投诉举报、疑似情况等深入查处,重拳出击,一抓到底。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学校宣传不到位,导致学位登记工作混乱的;学校核实信息不严造成录取失误的;学校负责人把关不严,随意接收非本校区域内学生的;招生工作中违规吃请、收受礼金的;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的;招生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履行主体责任,随意将矛盾问题上交,推卸责任的。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除扣减公用经费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降低学校信用等级、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在招生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