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条件
小学
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或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开发区小学。
初中
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或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有效居住证,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开发区初中。
双【多】胞胎可在网上进行信息查记
双(多)胞胎有意愿申报同一所民办学校入读的,且在网上信息登记阶段,以"双(多)胞胎"身份完成信息填报的,可以使用双(多)胞胎中一个孩子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其他孩子共享派位结果。
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实施"捆绑"分班,即使用双(多)胞胎中一个孩子信息进行分班,其他孩子共享分班结果。有意愿通过"捆绑"方式进行分班的双(多)胞胎儿童少年应在学校报到时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网上报各期间可对已提交信息自行修改
信息登记、民办学校报名、空余学位报名的网络端口开放期间,可对已经提交的信息自行修改。网络端口关闭后,不得再修改相关信息。
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招生按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实施,实行划片入学。划片入学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且户籍在工作地,父母一方为农村户籍等情形,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一方户籍一致的,视为符合此项条件),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且户籍在工作地,父母一方为农村户籍等情形,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一方户籍一致的视为符合条件)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面向城区、开发区招生。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各民办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特殊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业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本民族学校就读。
(三)者类残疾适龄儿童业年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对于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原则上应当就近就便安排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四)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相对贫困、家庭收入较低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脱贫户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子女,依靠政府公租房、保障房居住的困难家庭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推荐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五)入读长春市晨光学校
初中阶段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地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人才、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入学,依据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七)其他群体入学
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