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23号)及《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3〕4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2016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七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2024年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及省对校均规模、班额控制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要求、实际入学需求和近几年招生情况,我局已编制、核定、下达2024年招生计划,并予公布。同时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设定所有学校招生计划数和最大班额数,严禁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扩大班额招生。
三、招生办法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采取分类分批报名录取的办法,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公办学校按照“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对报名对象进行审核、分类排序,有序安排入学。民办学校录取步骤和规则严格按照2020 年“公民同招”政策执行。
凡2024年春季在本县普通幼儿园、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基本信息已经统一导入招生系统并与学生监护人手机号关联,学生监护人可直接通过关联手机的浙里办APP增补相关信息并参与本县招生;未在本县就读的,需先在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登记基本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参与本县招生。每位学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一旦被某一学校录取,就不再参与其他学校录取。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施教区学生
申请在本县施教区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按以下批次依次安排入学:
第一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住宅产权(共有产权的,其份额占比51%及以上,下同)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以上两个批次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上确认。每一批次采取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学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仍有空余学额学校就读。若欲申请民办学校就读或其他公办学校统筹,则先不申请在施教区学校就读,若民办学校或其他公办学校都不能录取,再行申请。
2024年6月30日以后申报、迁移的户籍不作为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施教区划分依据。
2.统筹学生
申请在居住地非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该学校仍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才能按以下批次依次统筹安排:
第一批:本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住宅产权(截止2024年6月30日,下同)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本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无产权住宅(含正在办理产权住宅,下同)且2014年6月以来实际连续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外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住宅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其父母在居住地购买住宅且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以上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登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下同)。每一批次中,通过审核的由学区根据辖区内相应学校空余学额,结合实际居住等情况,分别采取按住宅产权证件、电费开户或过户、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统筹安排,额满为止;未被统筹安排的学生可回施教区学校就读。对于以上三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学区或县局直属学校根据未被招收的学生居住等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公布执行。
3.随迁子女
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保障已经办理我县《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县公办学校就读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登记,由学区根据辖区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未办理《居住证》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高积分新居民子女入学按《平阳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参加量化积分管理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平新居民〔2023〕1号)实行。
4.特殊儿童、少年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安置制度。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分批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集中教育,个别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民办学校招生
1.直升生
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享受直升资格。在招收直升生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六年级就读(以电子学籍记载为准)的适龄少年及其父母对所在民办学校初中部办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全面了解并认同的,可在民办学校统一招生前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申请直接升入其初中部就读。当直升生申请人数未超出相应初中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再统一招录;当直升生申请人数超出相应初中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不再进行统一招录。直升生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不再参与本县民办学校招生,并按公办学校招生降至后一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2.统招生
报名条件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申请到本县民办学校就读。非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到本县民办学校就读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县小学毕业学籍;(2)其父母在本县拥有住宅产权;(3)本人或其父母已经在本县办理《居住证》;(4)其父母在本县自2021年6月以来连续缴纳社保(2024年起社保将不作为入学条件)。民办学校不得额外设置或误导宣传报名前置条件。
报名及录取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全面了解相关民办学校办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情况并认同的,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提交报名申请,逾期不予补报。报名时最多可不分先后选择我县2所学校不得跨县兼报。招录工作采取两轮申报,分批录取的方式进行。
3.收费方式及标准
民办义务段学校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学校要对2021年的生均成本进行测算,公示后预收2024年秋季学费,但不得高于2021年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在2024年9月开学初根据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收费文件确定的标准进行多退少补,所有新生统一按收费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和开具发票。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将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民办学校第一轮招录,当申请人数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当申请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将为所有报名对象生成顺序号,并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因放弃或被取消预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顺序号在未被其它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中依次递补。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同放弃。被2所民办学校同时预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内以自愿缴费确认为准;被其中一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即使放弃录取也不再具有另一报名民办学校递补机会;未被任何一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可根据电脑派位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等待相应民办学校依次递补机会。
录取结束后,还有空余计划的,经县、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补招一次,不再设置报名前置条件。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参加招生不足民办学校补录,不受区域限制,每人限报1所。补录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填报民办学校但未被预录取的,按照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按公办学校招生降至后一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三)政策照顾学生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D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和企业博士子女等。
2.县委、县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省、市绿叶奖获得者、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子女;E类以上人才、引进人才、“飞地”人才子女等。
3.对本县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县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个人;
中学高级教师或县级学科骨干(第三层次)及以上教师;
其他对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4.获上年度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并取得入学照顾指标的企业高管及其优秀员工(原则上连续缴纳社保三年及以上)子女。
5.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援鄂、援温医疗队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按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机发〔2020〕6号文件执行。
6.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安排对象的子女。
符合条件申请政策照顾的对象,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审核。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县教育政策统筹安排入学;申请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在直升生录取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要求在其民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统一上报县教育局审核,优先安排入学。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各学区要充分发挥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辐射作用,加大薄弱学校改造扶持力度,努力培育新优质学校,积极有效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各学区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的分布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及条件等,结合我县村居撤并调整和新校投用等实际情况,全力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切实做好校网布局调整。科学合理确定各学校施教区划分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探索多校统筹。
(三)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相关学校要组织好新生报名注册工作;报到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迁移(建立)电子学籍,对于未报到的学生,要了解原因,做好登记,并反馈至学区、乡镇,保障本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
五、招生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事关整个社会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为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成立平阳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杜继正任组长,史小彩、詹淼、潘永飞、宋天成、吴玉宇、郑兴、徐竖任副组长,方德裕、林国铁、余东、林祖润、周良川、刘伟军、林慧颖、蓝潮、郑航、唐丽明、林天鹏、余思华、邱胜利、陈孝榜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林祖润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孝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学区、相关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全局观念,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纪律,成立相应招生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本地、本学校招生工作。
(二)严肃招生纪律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本施教区和由县教育局、学区统筹及政策照顾等安排入学的学生;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录取平台外自行录取学生;不得提前招生或者给予录取承诺,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组织面试、考试等方式招生,不得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不得自行通过信息登记、预约摸底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提前圈定、选拔学生,严禁通过“竞赛班”“重点班”等诱导报名意向。严禁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民办学校未经核准,不得将收费与入学成绩挂钩或变相挂钩,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捐资费、择校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招录的学生须全部清退,对有关学校及负责人依规依纪处理。
2.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创新班等重点班。所有报到注册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实行常态平行编班,有条件的初中学校可以根据省、市、县深化课程改革精神与要求开展基础性课程分层走班教学试点工作。凡未实行常态编班的学校,一经查实,学校当年度发展性评价等第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
(三)完善配套制度
1.试行“长幼随学”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积极探索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摇号录取时,若其中一位被录取,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并相应追加计划录取。符合我县公办学校招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相应学校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
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学校、学生、家长充分认识招生办法对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招生前,各地要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施教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所需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招生信息通过教育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与监督电话。招收数量以及新生名单等招生结果,要通过校内宣传窗、告示栏、校园网等途径予以公布。
3.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督查奖惩制度。县教育局对各学区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督查,一旦发现违规招生,查实后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对学区及公办学校不作为、治理不力或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问责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取消政府经费补助、吊销办学许可证、下调次年招录的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比例等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信息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的入学资格,并纳入招生非诚信名单管理,不再参与公办学校统筹录取,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婚育、产权、社保、水电费发票等证明的,将依法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