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片)区。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或多校划片招生。“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域学生入学需求。
三、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积极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努力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供给不足的,应当安排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四、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各地要依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将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实施。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五、探索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好“飞地”人才同城待遇;在山海协作“飞地”创业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入学,也可到飞入地入学;持有飞出地人才证的人才子女与飞入地同层级、同类别的人才子女同等享受入学(转学)有关优待政策。
七、优化预警信息发布。各地要基于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等实际条件,核定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黄)色预警信息,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完善入学预警信息和招生历史信息公开机制,使预警信息更全面、更精准。发布的入学预警信息应当显示列入预警学校占当地公办学校的比例等;发布的上一年学校招录户籍生实际“爆棚”的历史信息应当显示末位录取学生的落户时间等信息。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环节的审核和监督检查,防止信息失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明确统筹安排和统一操作规则,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分流。
八、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和录取。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禁止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当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已推行积分量化入学的地区要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九、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禁止各类违背“公民同招”等规定的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重要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及时受理和回应群众诉求,对违规招生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招录的学生须全部清退,对有关学校及负责人依规依纪处理,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有问题不及时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十、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各地要深化县域内城乡教共体、跨地区教共体建设,积极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促进城乡、区域之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引导推行集团化办学,继续推进初中学校补短提升,持续促进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资源。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不断缓解家长的教育焦虑,推动义务教育更加公平更有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