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3〕109号)《濮阳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濮阳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工作,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招生,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为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明晰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指导,招生入学的每个环节均由县(区)教育部门主导进行。市属学校招生按照行政区划纳入区级教育部门管理,招生划片、网上报名等每个环节均由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片区就近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审批地教育部门组织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直接录取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招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以及阳光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五)坚持“优质均衡发展”原则。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采取名校集团化办学招生模式,逐步缩小校际差距,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大校额招生计划,做到均衡编班,推动区域内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招生入学办法
(一)招生入学对象
1.小学招生对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濮阳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2.初中招生对象:具有濮阳市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二)招生入学程序
1.发布招生政策(7月上旬)。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通过官方微信平台、教育局官方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各县(区)招生方案于7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备案。
2.组织网上报名(7月21日-8月5日)。各县(区)教育部门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段内,根据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在组织网上报名前,要提前发布招生报名通知,明确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报名方法,组织好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工作。符合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一网通办”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符合县义务教育学校和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监护人进行网上报名要如实填报信息,所登记的信息将作为入学资格认定的依据。
3.公布招生划片范围(8月10日前)。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根据网上报名生源分布情况、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范围和招生条件。
4.入学资格核验(8月15日前)。各区教育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汇总新生报名信息,并对入学资格进行审核,依据招生片区和条件,将合格生源名单及入学信息派送到各招生学校。县及区农村学校,通过“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汇总新生报名信息,并对入学资格进行审核,依据招生片区和条件,将合格生源分配到各招生学校。
5.招生录取(8月下旬)。各招生学校依据当地教育部门派送到校的合格生源名单,结合网上报名信息及提供的入学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入户核查。复查合格的生源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告知学生家长直接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或通过网上直接打印《入学通知书》。
6.阳光分班(8月31日前)。各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入学人数及班额规定,合理确定学校班级数,提前确定分班时间地点。“阳光分班”现场,要在社会各界代表监督下,对录取的新生按照男女性别合理搭配进行随机编班,不得采取考试、测试方式分班,分班结果要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分班名单确定后,由学校根据班级数,抽签确定班主任名单,并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区)要完善招生工作制度,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提前做好生源预测,科学制定招生划片方案,指导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各校招生行为。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学校空间布局,抓好新建、改扩建学校项目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积极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二)明确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和方式。乡(镇)农村公办小学原则上以街道、村组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初中可采取单校划片、小学对口初中直升、九年一贯制对口升学方式入学;市、县城区公办小学原则上以居住地段、社区、门牌号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初中可采取单校划片入学,也可采取小学对口初中直升、九年一贯对口升学和多校划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入学;公办寄宿制小学、初中严格限制在本县(区)范围内招生。对于报名学生低于招生计划的,学校应予以全部录取;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能录取的学生应妥善安排到就近或相对就近学校入学,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科学慎重稳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当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极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时,应当实施“多校划片”或“多校划片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招生方式。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超出属地范围招生的要向市教育局备案,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四)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县(区)要完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机制,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人群,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严查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非法办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类别和残疾程度,采取就近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等方式,扎实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已脱贫家庭适龄子女按时入学,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优待办法和入学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学,确保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消除大班额、大校额计划。积极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要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按照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招生。加强入学新生学籍管理,严格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及时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
(七)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八)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守住稳定、安全、廉洁三条底线。在招生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完善各个工作环节的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违反招生“十项严禁”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管理权限严肃问责追责,一经查实,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加强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力合作,通过教育局官方网站、招生服务平台、新闻发布会、阳光热线等多种形式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各招生学校要通过学校宣传栏、学校网站、发放招生宣传页等方式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及时主动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同时要以落实“双减”政策和“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为切入点,大力宣传近年来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976899;
举报邮箱:jcjy17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