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免试就近入学。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坚持公民同招。继续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办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三)“划片”相对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保持原有公办小学、初中已经划定招生范围的稳定性,原则上不做调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对新建学校或改扩建学校、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确需重新划分招生范围的,要按照规定,研判分析,审慎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工作方案预案,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调整的公办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学生家长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工作安排
(一)公办小学招生
1. 招生对象
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即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
2. 报名招生流程
(1)统一报名时间(7月21日至7月31日):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户口本、房产证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料(居住证、家长进城务工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等到服务区片内学校报名。
(2)审验备案(7月21日至8月5日):审验相关资料后,确定录取名单。
(3)办理入学手续(8月15日前):由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带适龄儿童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公办初中
1. 主城区三区(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
(1)招生对象:主城区三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
(2)招生流程
(1)主城区三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分配名单(7月21日至8月5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小学毕业生数量、学生居住地及学校布局等情况,制定主城区初中学校(市直初中和区属初中)“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花名册”。
(2)初中学校录取(8月15日前):初中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向初中学校提交户口本、房产证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料(居住证、家长进城务工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核验确认后,由初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学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三区区属初中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2. 其他县(市、区)
除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外其他县(市、区)参照主城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方案。
(三)民办学校招生
1.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2.招生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招生计划制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科学核定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禁超规模、超计划招生。县(市、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内招生。
3.具体要求
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采取随机派位招生,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平台(软件),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鼓励引入公证机构参与,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予以全部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按计划招生。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控辍保学责任。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落实“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健全数据比对机制,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深入开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完善并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六)加强学籍管理。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做好“在籍在册”学生的核查工作,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严格按照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注册学籍。
(七)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探索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八)做好均衡分班。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九)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四、强化保障
(一)科学做好城乡规划布局。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推进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严格执纪问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立即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普通中小学招生,违规参与招生的由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四)加强宣传引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解读入学政策,宣传教育公平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办法,于7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