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唯一依据,监护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学校审核人具体负责。
(一)在户籍所在地学区内就读的学生,其监护人须向当地中小学提供的佐证材料:
1.监护人只有一处住房,且户籍登记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一致的,只须提供户口簿原件。
2.监护人有一处以上住房的,由监护人自主确定一处住房作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格住房,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资格住房下列佐证材料中的一项:
(1)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合同)、交款收据等。
(2)自建住房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未实际使用入住的住房不能作为学生入学的住房依据。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学区内建房或购房需在当地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其监护人须向就读中小学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中的一项:
1.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合同)、交款收据等。
2.自建住房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未实际使用入住的住房不能作为学生入学的住房依据。
(三)进城(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如需在务工地中小学就读的,须向就读中小学并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就业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一年(截止2024年8月31日)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持证不足一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县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明)、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一年(截止2024年8月31日)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属个体经营户的须提供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务工的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支付证明),以及2024年用人单位为务工者本人任意一次交纳了社保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任意一项)的凭证复印件。